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,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,全面禁止吸菸。違者應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,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
為維護青少年健康,免於菸害,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未滿18歲者,不得吸菸。違者,依同法第28條規定,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;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,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。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,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,並按次連續處罰;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,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。另同法第13條規定,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。違者,依同法第29條,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。
有關菸害防制檢舉專線:
(一)如附件。
(二)菸害防制專線0800-531531,服務項目為菸害防制法一般法令諮詢及民眾申訴,服務時間為每星期5天,每天9小時(上午9時至下午18時)。
沙港國小訓育組提醒您 吸菸有害身體健康 一起向菸說不